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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章节考点3

发表时间:2017/1/14 11:23: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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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的特征

(二)行政主体资格识别的基本规则

(三)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

(四)行政职权的特征与内容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特征(权、名、责)

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资格识别的基本规则

1.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

行政机关一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机构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通常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事业单位

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授权(如“五会两局”),否则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4.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1)公务员以其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2)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③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④参加培训;

⑤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⑦申请辞职;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行政主体的具体规定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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