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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辅导(16) 税收相关法律民商法律制度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11/8 11:03: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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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占有

一、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其中,对物为管领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

占有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持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也即在于对占有的保护,以此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

占有的构成要件:(1)占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1)有权占有人可拒绝他人为本权的行使,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产生留置权的效果。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此分类的意义在于:(l)动产的善意取得须以善意受让为要件;(2)回复义务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公然占有,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的意思。如佩带珠宝出人社交场所。隐秘占有,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如小偷将赃物藏匿。

此划分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公然占有。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和平占有,指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如通过赠与而取得占有。强暴占有,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为的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此分类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和平占有。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取得时效、先占及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等,均对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有不同的具体要求。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而直接占有可以独立存在;(2)对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3)使动产的交付得依占有改定而进行,便于物的交易。

(三)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指占有人获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1)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2)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

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人邻人院内;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四)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占有的确定丧失,指占有因占有人确定地、永久地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灭失。占有的推定丧失,指因占有人不行使权利或不能再行使权利的同类情形,而推定其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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