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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和销毁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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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用发票的销毁

1、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原版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收缴,统一销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6月30日国税明电[1994]16号

2、对于新版专用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在向用票人发放前应认真检验,发现无防伪标志和明显质量问题,应造具清册并连原票逐级上报,不得对外发放,封存的质量不合格的新版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4号文件规定,每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本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长只能使用两个月,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应报送税务机关核销,重新领购新票。各级国税机关对未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裁角作废处理(裁角以左下角到有上角为连线,裁去有下角,但须保留专用发票号码),裁角时税政部门要派人或委托征收机关领导现场监督,并将作废专用发票号码和份数如实登记,由企业经办人、裁角人和监督人签名盖章。

此登记表一式二联由征收机关和企业各保留一联备查。

4、专用发票销毁的有关问题

(1)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当将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税务机关。

②省级税务机关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对印制质量问题持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A、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

B、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C、改版后,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

D、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②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A、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应当集中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采取烧毁或到造纸厂化成纸浆的方法进行销毁。

B、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的要求:

①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严格把关,认真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

②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主管领导亲自抓,严防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专用发票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③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④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总局。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28日国税发[1995]166号 [Page]

(二)专用发票丢失规定

(1)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3)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4)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专用发票遗失通报,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5)“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另行通知。

(6)本通知的第(2)、(3)、(4)、(5)项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

现将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1)《中国税务报》将定期在固定的版面上按一定的格式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2)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分类广告的规定,每次每条(一般不超过100字)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3)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交纳的“挂失登报费”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各地税务机关可将“挂失登报费”和“遗失声明”一并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并在汇款单上注明刊登“遗失声明”字样。

(4)“遗失声明”的内容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遗失声明”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5)中国税务报社在收到“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后,于七日内安排见报。

(6)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4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坐扣80元作为代办手续费。

(7)“挂失登报费”的金额发票由中国税务报社寄给代收税务机关,由代收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

(8)中国税务报社的经办联系人:吕素梅。

联系电话:(010)3183022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6日国税函发[1995]030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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