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有两种情形:
1.以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2019.3.31 之后)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3万元,计入成本的金额是 100 万元,这 100 万元也是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直接用 100×13%即可。
2.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主要是免税农产品情况,收购免税农产品计入成本的是收购金额×(1-扣除率),所以在得知成本的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要还原为原来支付的农产品的收购金额,即成本÷(1-扣除率),然后再乘以相应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练习题】
下列业务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中反映的是( )。
A、因管理不善导致非正常损失的外购原材料
B、将外购生产用材料用于本企业的职工食堂
C、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的产成品的外购材料
【答案】C【解析】选项C,属于视同销售情况,不在“进项税额转出”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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