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复议申请人、复议代表人的特殊规定。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3)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多人申请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参加复议有通知参加和申请参加两种形式,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知识点跟练】
1.梁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一笔税款,2016年初,梁某发现多缴税款39万元,5月15日,梁某向县国税局提交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书面申请。县国税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还税款的决定。梁某在复议机关市国税局作出维持县国税局不予退还的复议决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复议与诉讼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本案被告仅为县国税局
B.市国税局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C.梁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就县国税局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D.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E.法院审理此案应当就县国税局作出的不予退还税款决定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并可适用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故县国税局和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B错误。行政机关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属于征税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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