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给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财税字[1995]92号)。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持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协议;

(二)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如属代理方结汇的,还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将委托方开具给代理方的该批代理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收缴注销(财税字[1997]14号;1998年8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规定,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各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科专用发票;并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方能签署意见和印章(国税发[1996]79号)。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