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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相关法律》:危害税收征管罪

发表时间:2014/12/18 10:00: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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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包括:(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提示:

(1)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2)构成抗税罪的关键,在于对税务人员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抗拒手段,而没有数额和比例的规定。

3.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1)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3)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抗税罪的处罚

如果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一个行为即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即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提示:在对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逃避的税款。

二、逃税罪

(一)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逃税罪的处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欠缴税款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欠税事实的存在;(2)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3)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灾缴税款数额必须在一万元以上。

3.主体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

犯逃避追缴欠税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报关离境;(3)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5万元),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解释2: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避缴纳税款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3.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提示:

虚开的含义有二:

(1)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

(2)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包括: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

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提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按盗窃罪处罚。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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