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复议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期限的计算
(1)一般申请期限具体计算方法
①当场作出: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
④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复议申请期限
①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3)不计入申请期限的时间
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中止)。
②复议前置案件起诉有关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③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复议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被耽误的期限不计入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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