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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辅导(9)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六章

发表时间:2010/10/8 17:27: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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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征收,分期(季度或半年)缴纳。

(三)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

1.单位的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 ;个人的住所所在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2.车船税一律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本地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

3.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4.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考点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纳税地点的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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