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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辅导4

发表时间:2015/11/8 11:11: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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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所谓用于其它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和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若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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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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