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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与“工资”有关的三个概念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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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所得”,这是财务人员经常谈及的三个概念,但多数财务人员往往因概念上的模糊导致纳税调整时混淆了三者的范围。总体来说,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范围、依据三方面。
工资总额是统计学概念为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核算和会计核算,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指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不包括: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只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才涉及“工资总额”这一概念。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所得税概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包括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独生子女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概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下列收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等。
而有的支出(或收入)同时属于“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支出”和“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支出(或收入)则不同时属于上述三个范畴。如: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总额,却包括在工资、薪金支出中。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就得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再如: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上可以看出,“工资总额”、“工资、薪金支出”与“工资、薪金所得”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企业财务人员不能混淆概念,要分别不同的场合和目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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