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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注册税务师笔记[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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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3.征税范围广泛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率

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适用税额--分级幅度税额

第三节: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Page]

第四节: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以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的征免税,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特殊规定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四)缴纳农业税的土地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土地

(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第五节: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

四、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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