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
1.税务行政复议是由有复议权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主持的裁决活动。
2.税务行政复议以申请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即税务行政复议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税务行政复议因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发生。
4.税务行政复议不仅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审查其适当性。
5.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衔接方面也有特殊性。申请人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值得注意的是,就纳税争议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须以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为前提。纳税争议案件当事人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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