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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概述:发票开具要求

发表时间:2012/5/27 12:42: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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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重要知识点概述发票开具要求,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1.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1)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

(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2.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注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3.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4.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熟悉)

1.发票的开具

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1)收购单位收购货物或者农副产品付款时;(2)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填开专用发票还要求:字迹不得涂改等。填写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发票的取得

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发票的作废

注意《税法Ⅰ》中关于专用发票作废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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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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