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
本章学习要求和资源税概述
第五章 资源税
本章学习要求:
一、资源税概述
(一)了解资源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了解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了解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征税范围
熟悉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四、税目与税额
(一)熟悉资源税税目
(二)了解资源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熟悉一般计税方法
(二)掌握特殊规定
六、申报与缴纳
(一)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纳税地点
(三)了解纳税期限
(四)熟悉代扣代缴的规定
本章主要以单选、多选为主,也时常与增值税结合出计算题或综合分析题,分值大约在10分左右。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四)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三、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普遍征收
级差调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融原矿和忧色金属原矿
二、盐:
固体盐
液体盐
三、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二)伴采矿
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三)伴选矿:注意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应用举例】
在资源税中,关于伴选矿的税收政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B.伴选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单位税额
C.伴选矿量小的,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减半缴纳资源税
D.对从精矿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答案:D
税目与税额
第四节 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的税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盐
(四)黑色金属矿原矿
(五)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锡矿石、黄金矿石等
(六)煤炭
(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二、资源税的税额
(一)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
1、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
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
(二) 税额确定的依据
1、依据应税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因素
2、依据部分资源加工产品的税负转移情况
3、依据盐类产品的税负变化情况 [Page]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矿产税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对不同产品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产品数量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税率,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二)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应税产品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四)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的税额征税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应用举例】
1、某铜矿山3月份销售人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单位税额为每吨1.2元,则该矿山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为( )。
A.2400元 B.8400元
C.12480元 D.36000元
答案:B
解析:2000÷20%×1.2×70%=8400(元)
2.某盐场6月份以自产液体盐25000吨和外购液体盐5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6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盐场6月份应缴纳资源税为( )。
A.125000元 B.155000元
C.180000元 D.305000元
答案:B
解析:6000×30-5000×5=155000
资源税申报与缴纳
第六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点、与增值税相同,见教材210页)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
四、代扣代缴
1、适用范围: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独立矿石、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计税
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税
按照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计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