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人的职责: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此外,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主要包括:①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③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④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⑤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行为时,如不动产所有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以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收回担保物等,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征得法院许可。
(四)对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一经人民法院选定,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辞去职务,如果需要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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