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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课堂笔记-第5讲:企业所得税(五)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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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五)
(8)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①广告费的扣除条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B.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C.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②扣除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8%扣除。 
④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0.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⑤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的扣除. 
(9)资产(财产)损失。 
A.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B.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Page]

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0)汇兑损益。汇兑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 
(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①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②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③管理费的核定方法和提取比例。 
管理费的提取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总收入应该包括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取得的实质上的所有收入。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2)保险费用。 
①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财产保险费、运输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②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③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保险企业当年自留的保费收入,不得提取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的是( )。 
A.财产保险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短期健康保险  D.长期健康保险 
答案:D 
〔解析〕税法规定,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寿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提取扣除保险保障基金。故答案D正确。 
(13)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按省及省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4)住房公积金、补贴。 
(15)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①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度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上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扣除。 
(16)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7)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8)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19)商业银行的有关费用。 
(20)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①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②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③资助方式: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1)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 
从2002年3月1日起,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2)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24)企业企业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 
(25)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26)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税政策。 
(27)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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