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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
(2)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3)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金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得就该赔偿金行使其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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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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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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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本权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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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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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如拾得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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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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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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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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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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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源,或对是否有权源虽怀疑而仍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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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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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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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物的性质而为一般的占有,即占有状态无避免他人发现的意思。如佩带珠宝出入社交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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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秘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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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恐他人知晓而藏匿,不公示于众的占有。如小偷将赃物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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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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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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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如通过赠与而取得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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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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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法律禁止的手段而为的占有。如抢夺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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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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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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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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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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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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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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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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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占有人事实上占有其物,即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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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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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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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如前者为留置权,后者为抵押权和质权。
2.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前者为抵押权,后者为留置权与质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登记担保物权,指以登记为成立的公示要件的担保物权。如不动产抵押。非登记担保物权,是指无须登记即可成立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质权。
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后者如浮动担保。
占有
一、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其中,对物为管领之人,称占有人;被管领之物,称占有物。
占有的构成要件:
1.有的客观要件,即须有占有人的占有行为存在。
2.占有的主观要件,即须占有人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
(二)占有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关于占有的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占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A.属于无权占有
B.是指基于“本权”而为的占有
C.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而占有
D.只适用于动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占有。无权占有,是指非基于本权或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善意占有属于无权占有,选项B错误。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无占有的权源而误信有正当权源且无怀疑地占有,选项C错误。善意占有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选项D错误。
【例题·单选题】在民法的占有理论中,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称为自主占有。下列占有中,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2009年)
A.保管人对寄存物的占有
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D.先占人对无主动产的占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自主占有的判断。区分是否为自主占有,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以所有某物的目的占有财产。保管人占有寄存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质权人占有质物的目的都不是取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而先占属于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先占是对无主动产的占有,具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目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占有方式中,属于间接占有的是( )。(2011年)
A.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
B.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C.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占有
D.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间接占有。间接占有,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对事实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还请求权的占有。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人并不直接管领该物。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不能由自己直接管领,所以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是间接占有。注意教材举例。
(三)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指占有人获得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1.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
(四)占有的消灭
占有的消灭,是指对物丧失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的确定丧失,指占有因占有人确定地、永久地丧失其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如标的物毁损、灭失。
占有的推定丧失,指因占有人不行使权利或不能再行使权利的同类情形,而推定其丧失对于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而消灭。
二、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依据占有的事实而赋予占有人所实施的一定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合法而有此权利。
(二)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占有的事实推定包括下列主要情形:对于占有,推定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占有;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经证明前后两时为占有的,则推定其前后两时之间为继续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他人如欲推翻,则须举证。
(三)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占有物上的其他权利。
(四)占有的保护效力
1.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回复其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2.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指占有人依靠自身力量保护其占有。自力救济权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取回权。自力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己力进行防御的权利。自力取回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完全被侵夺或妨害后,可以己力回复原有状态的权利,即占有人可取回其物。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占有作为一种利益,自可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有:使用收益的损害;支出费用的损害;责任损害,《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五)占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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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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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正常使用而导致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损耗、折旧等,由所有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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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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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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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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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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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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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理论,下列关于占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若占有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占有属于善意,法律即推定其占有为恶意占有
B.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法律即推定其合法而有此权利
C.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时,可以请求侵害人回复原占有时的圆满状态
D.以合法手段而为的占有是和平占有
E.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而为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效力。对于占有,推定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对此,占有人无须举证。选项A错误。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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