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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五章知识点:第一节

发表时间:2014/12/5 10:13: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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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较,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的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用来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就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

2.属于一种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三档:7%,5%,1%。

4.征收范围较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的区域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熟悉)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新增)

(三)税率(掌握)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特殊规定

(四)计税依据(掌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新增: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天然气,按5%税率缴纳增值税后,以合作油气田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熟悉)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3.其他减免税规定(P252)

(1)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予以免征。

(2)①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熟悉)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

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3.银行的纳税地点。

各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即县以上各级银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县和设区的市,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而不能分别按所属营业所的所在地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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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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