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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24) 2011年注税税法二第二章辅导

发表时间:2010/8/25 10:43: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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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所得征税办法

(1)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所得税;

(2)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 “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十)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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