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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辅导(12)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五章

发表时间:2010/9/30 13:10: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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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将自建、委托建设、购置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自建成之日的次月、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为签发房产权证之次月)。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期(按季或半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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