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将自建、委托建设、购置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自建成之日的次月、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为签发房产权证之次月)。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期(按季或半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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