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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12/7 13:19: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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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诬据诬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任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并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属于这类案件的有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遗弃和轻微伤害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的案件是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法律另有规定”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另外,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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