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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36讲: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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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二)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工程价款=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在取得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果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4、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含设备价款 
5、对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员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是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其他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应用举例】某建筑公司见2002年1月承包甲单位的一项建筑工程,根据合同规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9月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该建筑公司取得工程价款2200万元,同时,甲企业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3万元,该工程耗费甲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2875万元。就该项工程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A.66 
B.152.34 
C.66.09 
D.152.25 
答案:B 
解析:对于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200+2875+3)×3%=152.34(万元) 
[Page]

金融保险业计税依据
(三)金融保险业计税依据
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有三种                           
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济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营业额
 
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下级行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即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卖出和买入价均为原价,不包括相关税费
其他需要注意的有:
1、.融资租赁的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等
2、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可以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4、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财务公司也不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5、证券公司可以将在证券交易时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作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折扣额与佣金额开在同一张证券交易交割凭证上,可按折扣后的佣金额征收营业税。
6、保险业,原则上也是按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
以储金方式开展的保险业务,其营业额则为储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息确认。(即储金的利息为计税营业额)
   营业额=(期初储金余额+期末储金余额)÷2×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息
7.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8、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9、保险企业摊回的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应用举例】某金融机构2002年第三季度业务情况如下:
(1)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3000万元,其中包括用自有资金发急贷款取得的利息1200万元,用储蓄存款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1800万元;
(2)销售黄金取得收入10万元;
(3)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200万元,取得手续费2万元;
(4)转让某种债券取得收入100万元,该债券的买人价格是80万元。
2002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6%。根据以上资料,下列项目正确的有( )。
A.利息收入应纳营业税为108万元
B.利息收入应纳营业税为180万元
C.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合计为181.32万元
D.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合计为181.3万元
E.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合计为109.3万元
答案:B、C
解析:
2002年金融机构营业税税率为6%,2003年及以后均为5%。
利息收入应纳营业税=3000×6%=180(万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合计=180+(2+100-80)×6%=18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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