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法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了以下两种行为之一:一是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严格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收人的重要手段。我国有关法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主体、程序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只有达到规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时,才构成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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