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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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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与立法原则: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  税款专款专用,具有收益税性质
2、  属于一种附加税
3、  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4、  征收范围较广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立法原则:3条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城市市区:7%;
         县城、建制镇:5%
         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1%
         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照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货物运输业按代开发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在代开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征收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
         对下列几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  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3、  对铁道部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其计税依据为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统一规定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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