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四)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审判公开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
以下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另外,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需要明确的是,所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宣告时必须一律公开进行。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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