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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积金制度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7 9:35: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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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和收益。
1.公积金的种类
根据公积金的不同来源,可以将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依法或者依企业章程从企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资产或者收益所形成的公积金。
根据公积金的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提取的公积金。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对其提留条件和方式不得予以变更。

2.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资本公积金的构成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人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人,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4.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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