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资本三原则
《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予以明确并载明,认足或募足资本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具体体现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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