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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二章第十一节知识点

发表时间:2014/10/24 9:47: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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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具体规定

1.视同内销的五类情况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视同内销货物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的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以上五种情况的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的处理

因出口做过进项税转出的,在视同内销处理时,将转出的进项税再转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

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是指我国对除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以外的其他一些国家指定经营方式或通过特殊方式出口或交易的货物,也准予退(免)税。这些规则是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有益补充。几个主要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援外出口企业只能就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免)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计算。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凭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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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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