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税收减免优惠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属于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
7.军事货物运输、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以及新建铁路临管线运输等的特殊货运凭证。
8.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独立运营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9.自2004年7月1日起,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元偿转让行为,仍应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0.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11.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技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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