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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如何估定其完税价格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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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则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其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该被估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该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价格依据。


    相同货物是指货物在所有方面都相同,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

    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已经被海关认定的,如果在成交的数量水平、商业水平、佣金、运、保、杂费等方面与被估货物存在差异,应按被估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后,才能作为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被估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

    类似货物是指货物具有类似的原料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有关价格调整的要求与上述相同货物法一致。

    (3)国际市场价格法。即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家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为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

    这种方法是根据我国的特点而制订的,目前是使征税价格更接近实际成交价格,维护公平竞争。估价守则中没有此种方法,由于相同货物法和类似货物法,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找到现成的、合适的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而国际市场上的公开的成交价格比较容易找到,对这种成交价格也应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才能成为完税价格。

    (4)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5)合理方法。如果按上述几种方法顺序估价仍不能确定其完税价格时,则可由海关按照合理方法估定。

    我国对合理方法估价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估价守则中的计算价格法,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但如果能获得被估货物在生产国的生产原料、加工费用成本以及在生产、销售中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等资料时,也可按其规定确定被估货物的成交价格和完税价格,作为一种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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