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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辅导(3) 2011年税法二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 13:01: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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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第三节 纳税人

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考点是纳税人的规定,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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