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知识辅导2

发表时间:2015/11/8 11:10: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计税依据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情形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不包括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明确:对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关于押金问题的总结:

编辑推荐:

2015注册税务师零基础通关培训

2015注册税务师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hbz)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税务师考试

        [考霸通关班]

        4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480

        了解课程

        896人正在学习

      • 税务师考试

        [考霸精品班]

        2大模块 准题库自主资料

        380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