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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模拟演练4

发表时间:2014/12/12 9:21: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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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受法律保护

B.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信而产生公示的效力

C.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D.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即为物权人,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变动时的登记,是公示原则的体现。

注意区分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的作用是“使人知”,它要求当事人以法定公开的方法让公众知晓何人取得何种物权,何人丧失何种物权,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晓物权的状态而蒙受损失。公信原则的作用是“使人信”,它让受让人充分信赖法定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不必顾及物权的真实状态与公示的状态不符,大胆地进行交易,信赖公示的交易是安全有效的。

2、甲因病病逝,留有遗嘱,甲之子乙依照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一套房产,乙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是( )。

A.原始取得,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B.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C.原始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D.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继受取得,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

3、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

A.合并

B.继受所得

C.添附

D.提存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添附的概念。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种新财产。添附具体表现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按份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B.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C.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D.共有人对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定。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各自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效力: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共同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有关系。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这是共同共有的要求,并不是按份共有的要求。选项A错误。

在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要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根据规定,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分物,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选项B错误。

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这是共同共有的效力,并不是按份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选项C错误。

5、下列有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C.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有权要求对共有物进行的分割

D.共同关系消灭,共同共有消灭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6、甲、乙各以20%、80%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购买权及物权优先效力。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因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所以物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7、下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享有专有权

B.业主大会属于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

C.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D.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所以选项A错误。

业主大会属于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所以选项B错误。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选项C错误。

8、依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否固定为标准划分,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 )。

A.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B.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C.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D.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的分类。依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标的物的范围是否固定为标准划分,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范围固定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是指以内容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9、有关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说法正确的是( )。

A.善意占有是合法占有,恶意占有是非法占有

B.因使用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对物的毁损没有过错的,则不承担赔偿的责任,恶意占有人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C.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D.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对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理解。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都是非法占有,所以选项A错误。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不管何时都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选项B错误。

我国《物权法》第243条仅规定了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而对善意占有人可否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以及恶意占有人可否要求必要费用的偿还未予规定。选项D错误。

10、根据物权法的理论,下列关于占有的取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占有的原始取得以合法为必要

B.占有的原始取得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C.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是占有的继受取得的原因

D.树上果实落入邻居院内是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占有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取得。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因此,选项AB说法错误。继受取得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占有的让与和占有的继承。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树上果实落入邻居院内是因自然事件而取得,非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因此,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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