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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概述辅导(12) 2011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9/9 14:57: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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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或人员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3)对原始凭证的审核: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对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签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开。

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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