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单位的配合
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例题1—28】2008年8月,财政部驻某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市红星国有公司有重大经济违法嫌疑,随即要求与红星公司有经济业务关系的甲银行提供有关该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甲银行没有受理。
要求:甲银行不予受理是否违法?
[解析]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设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因此,甲银行不予受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
相关内容: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