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还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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