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讲义。希望本文能帮助您系统的复习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会计从业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相关链接】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5000-10万,个人3000—5万。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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