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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会计基础知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发表时间:2010/8/11 14:13: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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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

(1)委托收款背书。是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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