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开立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同前)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存款人自主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填制开户申请书(名称与证件所载一致)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一致。有字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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