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票据金额得到全部支付后才归于消灭。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由出票人委托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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