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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当事人 会计基础知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发表时间:2010/8/11 14:13: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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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同一当事人可以有双重身份,如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兑汇票后称为承兑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例题•单选题】在票据当事人中,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称为( )。

A.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收款人 D.保证人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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