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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讲义整理(11)

发表时间:2010/7/2 8:50: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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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认定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商业秘密。

涉及的犯罪种类:

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罪、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会计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时的责任

1.《税收征管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没有按照规定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没有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就按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司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

《公司法》要求公司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如果公司违反此规定在法定账簿以外另立账簿的,责令改正,处以10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商业银行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

商业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券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

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遗漏,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险法》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公司法》要求公司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如果公司违反此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账簿的,责令改正,处以( )元的罚款。

A.10 000—20 000

B.10 000—30 000

C.10 000—50 000

D.50 000—500 000

[答案]D

[解析]《公司法》要求公司依法建账,如公司违反此规定另立账簿的,责令改正,处以50 000元以上500 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考生只需掌握不同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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