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某企业2003年10月份发生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 11日,从红星钢厂购入甲材料500千克,每千克35元;乙材料300千克,每千克40元;应交增值税为5015元;发生运杂费1200元(运杂费的分配按材料数量进行分配)。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运到。
2、 12日,上述材料已运到并验收入库,结转其实际的采购成本。
3、 13日,购入丁材料500千克,计175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发生运杂费88元,用现金支付。
4、 14日,结转丁种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
5、 14日,开出银行支票一张,偿还前欠工贸公司丙材料的款项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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