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汇票
1、概念
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2、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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