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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第二章(6)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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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在规定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方面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而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是无中生有的,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所谓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因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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