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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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财务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1)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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