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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第五章(4)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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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开户银行对已开户的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上述1或2项目情形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驻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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