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意、指使、强令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题·多选题】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
A.名誉 B.原有职务 C.职称 D.级别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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