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与银行汇票区别,无收款人名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共有六项内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的“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判断题】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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